根据教育部文件教高[2000]9号《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一、仪器设备添置建帐
1、单价在800元以上,耐用期一年以上,能独立使用的仪器设备列入学校固定资产。
2、所有购入、调入、自制、损赠的仪器设备,不论其经费来源,凡属固定资产范围内的都要入帐,不得帐外滞留。做到有物就有帐,有帐就有物,不重不漏。
3、仪器设备到货后,实验室(车间、科室——下同)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技术验收,验收合格后,详细填写“清华大学仪器设备建账单”。
4、仪器设备使用及保管单位的资产管理员及时将“清华大学仪器设备建账单”内容录入并网上发送至实验室与设备处。实验室与设备处对网上提交的数据进行审核,合格的提供“清华大学固定资产建帐证明”,
数据不合格、不规范的返回修改。使用单位凭印出的“清华大学固定资产建帐证明”在购货发票后,各级财务方可报帐。数据不合格、不规范的返回修改。
6、院系、实验室(处、厂、所—下同)使用 “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本单位仪器设备帐目进行管理,并利用该系统进行数据处理和分析。
二、仪器设备的借用
1、在保证校内使用的前提下,仪器设备可以向校外单位出借,但必须办理相关手续。
2、免税进口的仪器设备在海关监管期内不得借出校外。大型仪器设备原则上只能在校内使用,不得借出校外。
3、借用单位凭单位介绍信先到仪器设备保管单位征得实验室同意,并经院系负责人同意并签署意见后,由借出单位和借用单位双方签订借用合同书。
4、借出和归还仪器设备时,双方应共同检查仪器设备完好的情况。借出单位借出时应对借用人进行技术辅导和考核。借用单位在借用期间应详细记录使用情况,若出现故障应及时通知借用单位;若发生损坏,短缺零配件以及仪器设备质量性能下降等情况,应由借用单位依照合同书赔偿。
5、借出到校外的仪器设备,原则上按照每天收取仪器设备价值的千分之一到千分之五的租金,或由双方协议确定,所得款项作为更新仪器设备之用。
6、借用限期一般为一个月,需续借时办理续借手续。逾期不还,借出单位负责崔还,并有权加收两倍以上的租金。
7、因工作需要外携仪器设备,凡属免税的仪器设备在海关监管期间携出校外时,必须经实验室与设备处审批并办理手续。工作结束后而仪器设备继续由外单位借用者,应按照上述条文办理出借手续。
8、凡违反上述规定者,要追究经办人的责任;若仪器设备出借过程中出现损坏、遗失等,由经办人负责索回经济损失。
三、仪器设备的调拨
1、凡实验室多余不用的仪器设备,都要列出清单报院系和实验室与设备处组织调剂处理。调剂的原则是先系内调剂,后校内调剂。校内调拨手续使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进行,并由实验室与设备处审核备案。
2、校内各单位之间调拨仪器设备原则上不收费,或视仪器设备质量状况由双方协商适当收费,不论收费或不收费,仪器设备调入新单位后,该设备资产明细账按原值转入新单位。
3、多余不用的仪器设备调拨校外采用有偿方式,由实验室与设备处统一办理财务、调拨手续。收入经费全部上交学校财务处,并按一定的比例转给调出单位作为设备更新资金。无偿支援校外单位的仪器设备需由实验室与设备处核实后执行。
四、仪器设备的报废
1、凡申请报废的仪器设备,必须由实验室负责人、技术人员、财产管理人员组成鉴定小组,认真地对仪器设备的技术指标、经济价值等进行鉴定并填写《清华大学仪器设备报损报废技术鉴定表》上报实验室与设备处审核。
2、需要报废的仪器设备原价值在10万元以下的由院系主任审查并报学校审核,原价值在10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由实验室与设备处审批;原价值在20万元至40万元的仪器设备由学校主管副校长审批,原价值在40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报校务会议审批。
3、经批准报废的仪器设备,可以拆零件使用,其余部分应尽快上交学校,不允许长期帐外滞留。
五、多余物资的回收、调剂和处理
1、已经批准报废、多余不用的仪器设备应上交学校,各院系不得自行对校外处理物资,对校外处理物资由实验室与设备处归口管理。
2、上交学校回收调剂库的物资,应由上交单位开出详细清单,回收调剂库根据清单逐一清点实物验收入库。实验室凭详细清单销帐。
3、对于在回收上交多余物资工作中积极努力作出成绩者,学校给予表扬和奖励;对于未经许可私自处理物资者,视情节轻重学校给予批评或处罚。
六、损坏或遗失仪器设备的处理
1、在发生损坏、遗失仪器设备的事故后,所在单位应组织力量,迅速查明情况和原因,当事人应及时书面报告详细情况。由实验室主任会同管理人员提出处理意见,院系级领导审批,并报实验室与设备处。
2、损坏或遗失仪器设备需组织由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领导组成的鉴定小组查证:凡属责任事故,当事人要承担责任和经济赔偿;凡属非责任事故,要研究事故成因,改进工作,防止再次发生。
3、在计算经济赔偿时可考虑下列情况:
(1)损坏、遗失零配件的,只计算零配件的损失价值;
(2)局部损坏可以修复的,只计算修理费;
(3)损坏后质量显著下降,但仍能使用的,应按其质量下降程度酌情计算损失价值;
(4)损坏、遗失的仪器设备一般可按新旧程序合理折旧。
4、赔偿费的交款期一般不得超过半年。如果赔偿金额较大,赔偿者一次交款有困难,可申请分期或缓期交纳。
5、赔偿费的收入应作为修理或补充仪器设备的经费。
清华大学深圳研究生院
能源电工实验室
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2013-09 补充意见讨论稿
二、仪器设备的借用
1、在保证校内使用的前提下,仪器设备可以向校外单位出借,但必须办理相关手续。
2、免税进口的仪器设备在海关监管期内不得借出校外。大型仪器设备原则上只能在校内使用,不得借出校外。
3、借用单位凭单位介绍信先到仪器设备保管单位征得实验室同意,并经院系负责人同意并签署意见后,由借出单位和借用单位双方签订借用合同书。
4、借出和归还仪器设备时,双方应共同检查仪器设备完好的情况。借出单位借出时应对借用人进行技术辅导和考核。借用单位在借用期间应详细记录使用情况,若出现故障应及时通知借用单位;若发生损坏,短缺零配件以及仪器设备质量性能下降等情况,应由借用单位依照合同书赔偿。
5、借出到校外的仪器设备,原则上按照每天收取仪器设备价值的千分之一到千分之五的租金,或由双方协议确定,所得款项作为更新仪器设备之用。
6、借用限期一般为一个月,需续借时办理续借手续。逾期不还,借出单位负责崔还,并有权加收两倍以上的租金。
7、因工作需要外携仪器设备,凡属免税的仪器设备在海关监管期间携出校外时,必须经实验室与设备处审批并办理手续。工作结束后而仪器设备继续由外单位借用者,应按照上述条文办理出借手续。
8、凡违反上述规定者,要追究经办人的责任;若仪器设备出借过程中出现损坏、遗失等,由经办人负责索回经济损失。
补充意见讨论稿
1、借用十万元以上的贵重仪器设备由仪器设备借用人申请,指导导师同意,实验室主任批准。
2、仪器设备借用人必须认真阅读仪器设备说明书,熟悉仪器设备的技术性能、操作方法、使用仪器设备的安全注意事项。
3、仪器设备借用人必须经过下面其中一种监管人身和仪器设备安全的方式下学习操作方法:
由高年级的熟悉操作仪器设备的学生监管人身和仪器设备安全;
由熟悉操作仪器设备的导师监管人身和仪器设备安全;
由生产厂家工程师培训和监管人身和仪器设备安全;
对于使用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需要有不同的负责人监管人身和仪器设备安全。
六、损坏或遗失仪器设备的处理
1、在发生损坏、遗失仪器设备的事故后,所在单位应组织力量,迅速查明情况和原因,当事人应及时书面报告详细情况。由实验室主任会同管理人员提出处理意见,院系级领导审批,并报实验室与设备处。
2、损坏或遗失仪器设备需组织由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领导组成的鉴定小组查证:凡属责任事故,当事人要承担责任和经济赔偿;凡属非责任事故,要研究事故成因,改进工作,防止再次发生。
3、在计算经济赔偿时可考虑下列情况:
(1)损坏、遗失零配件的,只计算零配件的损失价值;
(2)局部损坏可以修复的,只计算修理费;
(3)损坏后质量显著下降,但仍能使用的,应按其质量下降程度酌情计算损失价值;
(4)损坏、遗失的仪器设备一般可按新旧程序合理折旧。
4、赔偿费的交款期一般不得超过半年。如果赔偿金额较大,赔偿者一次交款有困难,可申请分期或缓期交纳。
5、赔偿费的收入应作为修理或补充仪器设备的经费。
补充意见讨论稿
1、损坏或遗失仪器设备需组织由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领导组成的鉴定小组查证:凡属责任事故,当事人要承担责任和经济赔偿;
如果赔偿金额较大,赔偿者交款有困难,采取延长毕业年限进行赔偿。硕士研究生延长到3至4年,博士研究生延长到6至7年。
2、使用贵重仪器设备,对借用人培训不良、监管人身和仪器设备安全不力,使用仪器设备造成损坏要由导师承担修理费用。
3、使用贵重仪器设备的借用人未经培训、无人监管人身和仪器设备安全,擅自使用仪器设备,造成损坏要由学生承担修理费用。
4、一万元以下的仪器设备借用人未阅读仪器设备说明书,不熟悉仪器设备的技术性能、操作方法和使用仪器设备的安全注意事项,造成仪器设备损坏要由学生承担修理费用。
贵重仪器设备借用申请
科研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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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用仪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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仪器原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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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计划星期 |
20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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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计借用小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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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借应付计费标准 |
元/小时 |
预计外借应付总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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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用人
手机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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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和仪器设备安全操作方法,
通过何种监管方式下学习的培训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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仪器借用人
所在学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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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仪器设备安全和损坏后
承担修理费用的负责导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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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出实验室负责老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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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室主任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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